1,同面值。都是100元壹個。
2.術語是相同的。都是最短壹年,最長六年。
3.發行利率低。壹般來說,發行利率會明顯低於普通公司債的利率或同期銀行的信貸利率。
4.轉換周期和轉換比率都已指定。
5.贖回和轉售條款都可以商定。即當轉股價格高於或低於目標股票壹定幅度時,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可轉債在實際操作中是否約定,要看未來募集和發行的具體條款,在之前的可轉債中已經約定。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區別
1,發行人和債務人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股東;可轉債本身就是上市公司。
2.發債的目的不壹樣。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特殊,通常不是特定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針對特定投資項目發行可轉換債券。
3.交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自己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債會增加發行人總股本,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轉股不會導致目標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影響攤薄收益。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時,應當以其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股份作為抵押。此外,發行人還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壹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除外。
6.轉換價格以不同的方式確定。每股交換的可轉債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均價的90%;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期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只能在發行結束12個月後換成待交換的股票,不清楚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的股票交換;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發行結束後六個月轉換為公司股票。在現實中,可轉債是百慕大式的可轉債,即發行6個月後的任何壹個交易日都可以轉換成股票。
8.轉股價格的向下修正是不同的。沒有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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