殼公司壹般具有以下特征:
1,從未任命董事;
2.公章、股票證書等法律要求的文件已經完成;
3、從未開展業務,買家提供所需文件即可立即使用,無需擔心隱藏的風險。
空殼公司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債務風險;空殼公司可能經營過,可能背負大量外債,投資購買後必須承擔這些債務的責任;
2.法律風險;空殼公司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尤其是虛假出資或註冊公司後抽逃出資;
3.員工的工資和福利風險;空殼公司可能拖欠大量員工工資福利;
4.稅費承擔風險。
綜上所述,空殼公司是合法的,註冊或轉讓空頭公司本身是合法的。其註冊與保單公司註冊壹樣,從未開展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148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