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有哪些註意事項?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需要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向員工支付壹年壹個月的標準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問題。
涉及經濟補償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就經濟補償達成壹致,不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也可以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的項目處理
最好在協議中列出所有賠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後不再有其他糾紛”等表述,以便壹次性解決。
通知程序需要到位。
關於到位的通知程序,最重要的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況。
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也有關於辭職的規定,但是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辭職比較特殊,因為公司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社會保障,或者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等侵犯基本合法權益的行為。當時公司馬上辭職,公司也要正常結算工資,很多都需要補償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差異;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要麽是壹部法律的兩個版本,要麽是兩部法律。目前,這兩項法律正在實施。其實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是統壹的,在實際操作中可以作為依據。
2.勞動法調整的範圍越來越廣,涉及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等。
3.《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加具體,操作性更強,僅規定了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