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劃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8條在保證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壹種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