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營企業是指與其他合營企業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意思是:未來收益的積累)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1)共同控制,是指根據合同對壹項經濟活動的共同控制。合資企業的特點是合資各方都受合資合同的制約和約束。
(2)壹般在成立合營企業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所成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後才能通過。
(3)這種協議可以有多種形式,如在合營企業章程中規定,也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4)共同控制的實質是合營各方通過合同建立的對合營企業的共同控制。
(五)實務中,在認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壹般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情況作為認定依據。
2.合營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意思是:未來收益的積累)稱為合營企業。
(壹)重大影響,是指有權力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2)在實踐中,共同重大影響力表現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含義:未來收益的積累)中,並通過在被投資單位決策過程中的話語權施加重大影響。
(三)投資(含義:未來收益的積累)當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有表決權股份時,壹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會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