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是指企業與政府的關系。
公共關系,即政府關系,是指與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進行雙向信息交流和信息傳播,以政府領導和企業為主體,以獲得信任、政府支持和合作,為企業建立良好的外部政治環境,促進其生存和發展。
在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中,企業是主體,政府公眾是客體。政府公共是壹個龐大而復雜的系統結構,從公共關系的角度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二是政府機構的職能部門,企業通過這些部門與政府打交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約束;第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企業在與政府溝通的過程中,需要與政府的各級領導、行政部門的助理和秘書以及職能部門的其他人員進行溝通。
擴展數據:
原則
1,服從政府的統壹管理和領導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甚至全球利益,企業必須自覺服從政府的管理。即使這個法律、法令、政策、規則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如果沒有周轉的余地,企業也必須履行。
2.遵守法律
企業是法人,企業公民去政府。其壹切活動和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即政府與公眾的公關活動必須合法。
3.大力支持政府工作。
如果政府號召援助災區人民,支持“希望工程”,資助社會福利事業,維護社會秩序,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努力參與這些活動,可以為政府和公眾分擔壹些負擔,客觀上贏得社會的贊譽和政府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