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營運壹般是針對車或者船。目前,很多地方都沒有專門針對摩托車非法營運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很多地方對摩托車非法營運沒有處罰。在廣東,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件》的相關規定,違法摩托車車主可處2000元罰款並拘留。
壹般人們說,未依法取得經營權而經營的摩托車,就是“摩托車”。其業務性質的最顯著特點是:
1,楊照;
2.聽從乘客的指示;
3.司機和乘客互不認識;
4.提供有償服務。
二、違規操作責任的認定
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細則》規定,非法營運具體包括:未取得道路運輸(含道路貨物、危險貨物、道路旅客運輸(線路)、國際道路運輸等)經營許可,下同),或者使用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證,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非法營運的構成要件是: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認定非法經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經營,二是車輛為非營運車輛,即未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超出核定範圍經營。
三、如何規定車輛非法營運的處罰標準?
非法營運是指未依法取得營運權的營運行為。即未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運營證,超核定範圍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