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中,母公司與子公司都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母公司因向子公司出資並持有子公司股權而成為子公司的股東。因此,如果母公司將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子公司,且子公司同意受讓,則構成《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2.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不得回購其股份,但遇有減資、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因股東不同意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或分立決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將股份轉為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特殊情況除外。
3.基於以上兩點,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的,子公司不能與母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回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母子公司關系自然沒有改變。但子公司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的,子公司可以回購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權,從而使母公司退出子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份被子公司回購並退出子公司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前存在的母子公司關系當然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