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控制關系。子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但自主權有限。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東大會中起主導作用,子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實際上由母公司決定。
第二是投資關系。母公司擁有子公司,除少數通過協議控制外,基本通過投資實現。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A.子公司的所有資本由母公司投資。
B.母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投資子公司,但母公司的投資比例使其能夠實際控制子公司。
第三是財務關系。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財務上相互獨立,但母公司可以以調劑資金的名義,通過正當或不正當的手段從子公司“抽血”。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直接影響母公司的收益。
第四是管理關系。雖然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生產經營方面有各自獨立的權利,但實際上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通常,母公司除了其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之外,主要責任是領導和管理其子公司。
可以利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尤其是相互之間的控制關系,比如操縱子公司的轉讓定價、避稅、對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法律責任等。
*.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
由於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壹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分公司由當地工商部門在其住所以外依法設立。成立時不需要註冊資本。它屬於總公司的分公司。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活動,但應當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進行。壹般來說,這種授權是通過申請設立分公司來表現的。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總公司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2.工商註冊的方式和名稱都不壹樣。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姓xxx有限責任公司。
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姓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3.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
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只能以自己的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外,未繳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償還義務。在訴訟中,總行可以直接列為共同被告主張責任。
4.承擔債務有不同的方式。
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
分公司以自有資產先行承擔,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建議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