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總經理的任免由誰決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2.《公司法》中總經理的職責是什麽?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總經理的權利限制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在列舉法定職權後增加壹條總括條款,即“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規定了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其中其他職權與所列舉的法定職權並存。《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在另壹段中列出,“公司章程對總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公司章程規定的總經理職權可以否定《公司法》對總經理職權的規定。這種差異只有在實踐中才能註意到。
此外,《公司法》通過“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和“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兩條規定,為總經理職權設置了相當大的蓄水池。總經理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充分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把權力拋給朝野,放馬過來。當總經理的權限被刻意限制時,他需要小心翼翼,步履蹣跚。如何在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分配管理權力,股東在多大程度上授權總經理,需要根據股東的需求、總經理在公司中的作用等諸多因素來確定。
四、註意事項
向總經理放權和約束權力是公司法允許的,兩個方向經營沒有好壞之分。但無論向哪個方向經營,股東都應該通過公司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詳細明確,避免授權不明確,公司治理無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驅動。總經理任期內有自己的工作職責。作為公司的管理層,他需要對公司的任何決策負責。但是,總經理的權限也是受到制約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