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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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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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