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5號——近三年連續盈利及業績連續計算審核指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審計實踐,對首次公開發行公司最近三年持續計算利潤和業績的審計標準定義如下:
1.審計人員在審計發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152條規定的最近三年持續盈利的條件時,應當掌握以下標準:
發行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和不能在會計報表中合並的投資收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發行人的業務、經營性資產和管理層最近三年沒有發生較大變化,發行人的股東結構最近壹年沒有發生較大變化。
二、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間不足三年的情況下,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連續計算經營成果,按以下標準計算:
1,主發起人為大中型國有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
2.主要發起人以具有經營業績的經營性資產出資;
3.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和管理在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發行人的股東結構在過去壹年沒有太大變化。
主發起人和其他發起人均以經營性資產出資的,主發起人的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其他發起人的經營業績不能連續計算。
發行人應提供經審計的其他發起人投入經營性資產的財務報表,並提供包括全體發起人業績在內的財務報表作為備考報表,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作為主發起人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或國有事業單位在連續計算經營業績的會計年度發生虧損的,最近三年持續盈利問題還必須符合《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3號)的要求。
本指引所稱主要發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持有30%以上股份的發起人。
三。審計人員在審計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滿三年的發行人是否能夠持續計算經營業績時,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掌握:
1.有限責任公司將變動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和管理在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股東結構在最近壹年內未發生重大變化。
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審計人員在審計開業時間不足三年,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後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時間不足三年,發行人能否持續計算經營成果,按本指引第二條的標準進行。
五、審計人員在審計會計處理對持續經營業績的影響時計算的資產評估結果,按照《股票發行審計備忘錄準則(第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