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
[解讀]
本罪是指未經商業秘密權利人許可,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並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條款]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量刑]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