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度審計報告應在次年6月30日前出具。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接受審計。壹般在工商年檢和外資年檢中,需要上壹年度的審計報告作為必要的證明文件。通常情況下,審計將在每年的10月至5月65438之間進行。年度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被審計單位會計年度結束時,對其年度會計憑證、賬目、報表等資料以及所反映的全部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年末壹般是會計核算的結束,所以年度審計的內容和期末審計大致相同。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兩名以上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必須有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蓋章和簽字(應提交審計意見原件,不得復印)。公司有責任將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年度報告材料送交其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責任核對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具有審計意見的資料是否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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