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挪用公司資金罪:即主體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上,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的數額
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的資金數額,應註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司正在生息或支付利息的資金的,挪用期間給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但不得計入挪用資金數額。
2、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其利息、收入或非法所得,應予追回,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數額。
3.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挪用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多次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將後來挪用的資金歸還以前挪用的資金的,以犯罪時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認定挪用數額。
4.多次挪用單位資金,有的用於違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首先要按照逾期、營利、違法三種類型來計算挪用的數額。已經還上的,個人生活使用或揮霍不足三個月的要扣。其中壹個符合相應標準的,按本罪論處;三種數額不符合相應的數額標準,但加起來後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應認定為本罪;三種數額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使數額已經超過“非法活動”挪用資金罪的起點,也是如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76。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1,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以上至三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至三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3、挪用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屬於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