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定義: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騙取貸款用於生產經營,而事實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罪;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償還個人債務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
3.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單位在騙取貸款時有正常的業務、較強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單位本身是空殼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4.騙取貸款造成的後果:騙取的貸款已經全部或者大部分歸還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原因,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5.案發後的還款能力:行為人在案發後有還款能力,並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不具備還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未實際歸還,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
構成詐騙罪的要素如下:
1,詐騙的客觀要件。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
2.欺詐的客觀要件。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3.欺詐的主要構成要件。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
4.欺詐的主觀要件。詐騙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取得的貸款經常用於個人還債、揮霍、個人消費等。,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所獲得的貸款經常用於生產經營、提高公司福利待遇等。,是騙取貸款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凡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