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按照壹定的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所有風險資本準備都有相應的凈資本支持。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以期貨公司凈資產為基礎,根據流動性對資產、負債等項目進行風險調整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目。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的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收回性等不同情況,調整不同比例的資產風險。第九條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應當根據其類別和流動性,按照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根據賬齡及其會計核算的具體內容,采用不同的比例調整應收賬款風險。分類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比例調整風險。第十壹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計提充分的資產減值準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減少凈資本。第十二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加回“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認為某項負債需要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所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調整負債。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減少凈資本。第十四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增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減少凈資本。如果客戶的保證金在報告日之前已經足額追加,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記入“應收風險損失”科目的客戶對期貨公司造成的債務。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壹定比例予以扣除。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將借入的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性質的長期借款,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增加的,期貨公司應當在計算達到規定最低金額的結算準備金時予以扣除。如果客戶的保證金在報告日之前已經足額追加,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記入“應收風險損失”科目的客戶對期貨公司造成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