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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用於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第三條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自主投資決策、自擔投資風險的原則。

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投資品種本身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四條擔保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擔保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第五條證券基金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集中管理和使用。第六條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第七條保障基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平救助的原則,並實行比例補償。第二章擔保基金的籌集第八條擔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擔保基金的名義設立專門的基金賬戶,用於存儲擔保基金。第九條擔保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提取截至2006年6月36日+2月36日+0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壹)期貨交易所將其收取的交易費用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期貨公司會員;

(二)期貨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金額支付其收取的壹定比例的交易費用;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收回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擔保基金支付後續資金的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和市場風險水平進行調整。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而風險較高的期貨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保護基金,各期貨公司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擔保金計入其運營成本。第十條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當每年繳納保證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繳納上壹年度應當繳納的擔保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擔保金。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護基金:

(壹)擔保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遇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待現狀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方可恢復支付。第十二條新設立的期貨公司,在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證金支付範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通知期貨交易所,並扣繳其當年應當繳納的擔保基金份額。第十三條鼓勵保障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資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和申請產生的各種收益屬於保障基金。第三章擔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擔保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擔保基金。第十五條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定的原則,確保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含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第十六條保障基金應當獨立核算、單獨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分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制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第十七條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管與保護基金有關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保證財務記錄和檔案的完整、真實。第十八條財政部負責安全資金的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應當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保障基金業務的監管,定期檢查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報告期貨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高風險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第四章擔保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條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出現保證金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決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動用擔保基金,用於補償投資者無法清償的保證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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