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準則第20號,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購買方應當按照準則分別確定合並成本和在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並比較兩者的大小。合並成本大於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商譽。綜合成本應包括以下三項:
(1)購買日購買方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支付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和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企業合並發生的所有直接相關的費用。
(3)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未來事項對合並成本的可能影響金額,但該金額計入合並成本的前提是能夠合理估計購買日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並成本大於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確認為商譽;如果前者小於後者,則應首先檢查兩者的測量值。如果經復核,前者仍小於後者,其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擴展數據
商譽具有以下特征:
1.商譽可以為企業創造間接的經濟利益。之所以作為資產有價值,正是因為它的有益特性。它是企業收入水平與社會平均收益率之差的資本化價格。
2.商譽是壹種無法識別的無形項目,所以不屬於無形資產。它不能獨立存在,它具有依附性的特征,與企業的有形資產和企業的環境密切相關。既不能單獨轉讓或出售,也不能作為獨立資產進行投資,因此不存在單獨的轉讓價值。
3.商譽是衡量未記錄資產的結果。
根據未入賬資產理論,商譽是對未入賬資產進行計量的結果。商譽屬於自創無形資產,其開發成本很難從賬面上得到充分體現。而且它的功能和它的開發成本之間的關系也很不確定,沒有統壹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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