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以節約價格,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勝訴後,將要求敗訴方支付安全費用。
第二個問題,
標的物30萬元的訴訟費:5800元;保存費:65438元+0.920元;執行費:3400元。
66萬元標的物訴訟費:保全9800元:執行3520元:8400元。
訴訟保全壹般需要金額為20%的擔保。現金或公司擔保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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