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審批;
2.地方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公司債券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中央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審批;地方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規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有償付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在發行公司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應當制定章程。
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和法定代表人;
2、企業近3年生產經營及相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3.財務報告;
4.企業凈資產;
5、募集資金的目的;
6.效益預測;
7.發行對象、時間、期限和方式;
8.債券的種類和期限;
9.債券利率;
10,債券總面額;
11,還本付息;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公司債券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公司章程;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告;
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應當公布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公司章程。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可以向有資質的債券評級機構申請信用評級。
第十六條
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的面值總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凈資產值。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公司債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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