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我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壹章第十條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壹條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條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基層單位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撤銷、合並工會組織或者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劃歸其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成員超過二十五人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工會主席和副主席的免職必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上討論。未經全體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成員或者全體會員大會代表同意,不得罷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相當於任期;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住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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