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蓋章能代表公司嗎?
問題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
問題3: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經公司決議程序提供對外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四: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且無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法人機關決議的,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
問題五: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是否有公司決議保證合同有效?
問題6:在非關聯擔保中,如果附表規定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實際發出了董事會決議,那麽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7:在執行董事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只有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沒有其作為執行董事的簽字,此時是否可以認定其行使了相當於董事會的職權?
問題8:債權人如何審核公司決議?
問題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經公司決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如何承擔責任?在相關擔保中,出具董事會決議。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問題10上市公司未公開披露公司機關關於擔保事項的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
答案如下:
問題1“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蓋章能代表公司嗎?
法語: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白話: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沒有其他授權的情況下,“壹般”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
問題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
法語: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白話:雖然法定代表人壹般可以代表公司從事對外活動,但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必須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為依據,因為這涉及到公司和股東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壹個人可以決定的。因此,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未經公司決議程序提供對外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
問題3: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經公司決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語: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擔保行為無效;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有效。
白話: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決議對外提供擔保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推定其應當知道的擔保無效,債權人不知道或者推定其不應當知道的擔保有效。
問題4: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沒有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如何判斷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
法語:《公司法》第16條已經明確規定了越權行為的效力,而且法律壹經公布,推定人人都應知曉並遵守。法定代表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且無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決議的,可以推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權。但如果債權人不審查公司決議,直接與公司簽訂擔保合同,說明不是善意相對人,那麽擔保合同無效。例外的是《九民紀要》第19條規定的情形。
白話:未經公司機關決議,壹般推定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權,此時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公司、金融機構、關聯公司、三分之二股東簽訂的擔保合同,未經決議仍然有效。
問題五: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是否有公司決議保證合同有效?
演講:如果有公司決議,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區分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善意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債權人是善意的,則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那麽如何辨別債權人是否善意呢?
這裏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訂立了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進行了區分,相應地,判斷商譽的標準也應有所區別。
壹種情況,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經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本案中,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審查了股東(大)會決議。該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簽署人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另壹種情況是公司向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章程中規定了決議由董事會作出還是股東(大)會作出。無論公司章程中是否規定了決議機關,也無論決議機關是董事會還是股東(股東)大會,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三款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已經審閱了董事會或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 同意決議的人數和簽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決議機關的除外。
白話:法定代表人有公司決議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擔保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擔保對象是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關聯方是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其提供擔保稱為關聯擔保。非關聯方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稱為非關聯擔保。結論是關聯擔保的決議必須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非關聯擔保的決議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股東)大會決定。債權人應當根據該要求對決議進行審查,否則將被視為不誠信,擔保合同無效。
問題6:在非關聯擔保中,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但實際發出的是董事會決議,那麽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語: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但實際上董事會決議發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3款“法人的章程或法人的職權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除非公司能證明債權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決議權限。
只有執行董事的公司還需要董事會決議嗎?《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享有與董事會同等的職權,當然執行董事有權決定是否提供非關聯擔保。
白話:對於非關聯擔保,原則上只要有決議就可以,不需要問決議是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只有執行董事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關於執行董事職權的規定辦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可以代表董事對擔保合同進行會簽,則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其不具有等同於董事會的職權,根據善意相對人不可質疑的法理,執行董事的簽名仍然具有等同於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果不是善意相對人,那麽擔保合同很可能是無效的。
問題7:在執行董事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只有他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沒有他作為執行董事的簽字,此時是否可以視為行使相當於董事會的職權?
法語: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簽訂合同時表明了執行董事的身份,此時無需另行簽字。如果沒有標明身份,原則上需要單獨簽字。
白話:法定代表人也是執行董事。身份審查能證明的,不需要單獨簽名。沒有相關身份證明的,原則上需要單獨簽名。
問題8:債權人如何審核公司決議?
法語:《人民九分鐘》第18條: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壹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必要的註意義務,標準不能過於苛刻。人民法院壹般以代理機構決議被法定代表人偽造、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名(姓名)虛假、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為由,不予支持公司對債權人的不誠信抗辯。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決議是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白話:債權人對公司決議的審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審查,基本要求包括:壹是審查股東或董事的身份是否真實;二是應回避表決的股東是否在關聯擔保下參與了表決。三、公司章程可以通過公司印刷蓋章,或者工商換擋專用章獲得;四、以上信息雙方辦理交接登記。
問題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經公司決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如何承擔責任?在相關擔保中,出具董事會決議。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法:根據《九人紀要》第二十條,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照《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但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或者偽造、變造機關決議,在合同無效後,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白話: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公司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按無效擔保的法律規定處理。
問題10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擔保無效有哪些規定?
法語:無效保證的民事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中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擔保法》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白話: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有過錯的,保證人在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壹半以內承擔責任。主合同無效或者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過錯的,保證人對債務人未支付部分的三分之壹以內承擔責任。
問題11上市公司未公開披露公司機關關於擔保事項的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
法: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問題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和“毒瘤”,多年來屢禁不止,影響惡劣。《九民紀要》規定的判決思路是倡導債權人在看到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後,才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明確對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持否定態度,從而為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極大的支持和制度保障。
白話:因為如果債權人真的是善意的,他應該知道上市公司肯定會披露擔保信息,上市公司沒有理由不披露。會議結束後,通常會在第二天,最遲在當天晚上發布公告。退壹步說,債權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善意的,上市公司在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的當天或次日都沒有公開披露信息。這只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事嗎?債權人不想想為什麽嗎?為什麽債權人看到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後不能簽約?最多不是1天嗎?所以有人說,在上市公司沒有公開披露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並不用心。九分鐘的人傾向於認為這是非常合理的。
《九民紀要》相關條款規定
《九民紀要》第二章關於公司糾紛的審理,第六節關於公司向他人提供擔保;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已經規範。
17條違反了《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為依據和授權來源。
法定代表人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債權人訂立合同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第18條商譽的確定
前條所稱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進行了區分,相應地,判斷商譽的標準也應有所區別。
壹種情況,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經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本案中,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審查了股東(大)會決議。該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簽署人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另壹種情況是公司向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無關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公司章程規定決議由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作出。公司章程是否規定了決議機構,決議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
(股東大會),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三款“章程或者法人的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已審閱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且同意決議的人數和簽署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則應認定為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決議機關的除外。
第19條未經機構決議的例外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的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要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務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2)公司為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的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
(4)擔保合同經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同意。
第二十條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三項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照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或者偽造、變造代理決議,在合同無效後,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條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信息,認定債權人訂立的擔保合同。
第23條債項應加入擔保規則準用。
法定代表人與債務人約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並告知債權人或表示願意加入債務。本協議的效力參照本紀要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