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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管理條例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條例

申請人提交的籌建和開業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

第九條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申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名稱、公司註冊地、註冊資本、投資者及其出資額、業務範圍等。

(二)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資產負債規模及公司開業三年後的盈利預測。

(三)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章程(草案)。

(四)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等。

(五)投資方最近三年經法定機構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為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註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申請人為非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最近1年的信用評級報告。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書面答復。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籌建期滿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籌建期或者延長期屆滿,申請人未申請開業的,原籌建批準決定自動失效。籌建期間,不得以汽車金融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或者延長期屆滿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籌備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三)汽車金融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詳細簡歷。

(五)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

(六)擬開展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主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相關設施安全驗收合格的文件。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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