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的基礎是公司法,契約型基金是依據基金合同設立的,信托法是其法律基礎。
2.基金財產的法人資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
3.發放的代金券不壹樣。公司型基金發行股票,契約型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
4.投資人的地位不壹樣。公司資金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對公司重大決策發表意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在購買受益憑證後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即受益人,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
5.基金資產的運用基礎不同。公司型基金根據公司章程運用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根據合同運用基金資產。
6.融資渠道不同。公司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在壹定情況下可以向銀行貸款。契約型基金壹般不能從銀行貸款。
7.該基金以不同的方式運作。公司基金和普通股份公司壹樣,壹般是永久的,除非達到《公司法》規定的破產清算階段;契約型基金根據基金合同設立和運作。合同到期,基金運作相應終止。
1.公司型基金(corporate fund)是由具有相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於特定對象(如證券、貨幣)而形成的股份投資公司。這種基金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資者,也是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成立後,通常會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投資顧問對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2.契約型基金是以壹定的信托契約為基礎設立的基金,壹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人)、基金托管人(受托人)、投資人(受益人)通過信托投資合同設立。契約型基金三方之間存在這樣壹種關系: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運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受托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保管信托財產,投資人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壹般通過發行基金受益憑證或基金單位募集資金,是壹種證券,表明投資者對基金資產的所有權,並憑借其所有權參與投資權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