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前,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指導,推薦發行人的證券發行上市,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並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出具推薦文件。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後,如有未完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和持續督導期內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後,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保薦人應當在有效保薦期限內履行下列職責:
確認上市企業符合本所要求,就上市企業上市後是否繼續符合要求向企業董事會提出意見;
(二)上市企業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應當協助上市企業辦理股票上市,確認所有上市交易申請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
(三)指導和督促上市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回復上市企業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本所規則的詢問。
(四)指導、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上市公司擬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並書面確認;
(五)及時回應交易所的提問;
(六)指導和監督上市公司履行股權上市交易義務;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協助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八)保證有足夠的、合適的專門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整個復雜上市過程的協調者和領導者,為上市公司提供專業的財務建議,幫助其處理上市事務;同時作為擬上市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及各類專業中介機構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擬上市公司適合上市,其重要信息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準確地披露,且擬上市公司全體董事明白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其職能還包括設計股票促銷策略和組織承銷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