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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公司的股份轉讓

法律分析:1。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買賣股份的可行性,分析買賣股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分析收購方的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運作。

2.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進行實質性談判和判斷。

4、轉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股權轉讓,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和檢查(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轉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國資辦審批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直接去會計師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檢查。

7.轉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具有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要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並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形成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有限公司的,需要召開(部分)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式通過並形成股東會書面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產權交易中心對合同及其附件進行聽證,並辦理交割手續(不要求私人有限公司)。

11,到各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資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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