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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體系和主要方法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是指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制度,為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三率”指標制定和考核制度;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管年檢制度;礦產監管制度等等。這四個基本系統是有機聯系的。

(壹)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制度是要求礦山企業定期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制度。目的是全面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礎數據和存在的問題,以便向國家提出建議,作為制定礦產資源開發政策的基本依據。統計年報要求礦山企業填寫以下內容:礦種、礦山企業名稱、主管部門名稱、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設計服務年限、可接受服務年限、職工人數、地質測量機構數量、年礦石產量、產品計劃、企業年利潤、企業現價總產值、采礦方法、年開采區段位置、礦體賦存狀態和開采技術條件、選礦方法和方法。資源開發利用、設計利用儲量、年末儲量、采礦回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原礦品位、精選品位、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年精礦產量、年現價產值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三率”指標制定和考核體系

“三率”指標的制定和考核主要是衡量和監督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重要的考核制度,也是實施礦產資源國家補償費的壹項重要的基礎性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的制定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經礦山企業法人審核同意後,報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礦山企業修訂後,報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備案,作為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企業“三率”監督檢查的依據。

隨著改革的深入,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礦山企業“三率”指標的制定程序可以適當簡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涉及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國有資源資產的維護,而不僅僅是企業行為。政府確實需要監管,但其主管部門不需要幹預。企業法人只需將其論證的“三率”指標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即可。

“三率”指標是壹個階段性指標,應符合各礦的實際開采情況。每個礦都有自己的“三率”標準。不可能提出壹個統壹的、趨同的、適合某壹種礦的考核標準。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壹個原則控制指標或參考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參考。特別是隨著采礦技術的進步,采選設備的改進,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也要隨之變化。因此,在這壹制度中規定,采礦技術條件和采礦方法發生變化時,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然後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備案。

“三率”考核的內容包括:“三率”指標是否已作為本礦山企業的法定考核指標,是否與本企業的承包責任制掛鉤,是否作為礦(局)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三率”指標是否符合實際,是否納入生產計劃並分解到班、組;“三率”指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計算是否正確,考核結果是否符合實際,礦井上報的“三率”指標是否與“三率”統計臺帳壹致;監督檢查礦石異常損失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監督檢查改進措施的實施;有哪些規則、制度和管理措施監督檢查“三率”指標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是否促進了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經驗、問題和建議。

(三)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管年檢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管年檢制度簡稱“年檢制度”。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在總結部分省(區、市)開展礦產開發年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壹些地方自1991起對各類礦山企業開展年檢。從1992開始,年檢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開展。實踐證明,年檢加強了對礦山的依法管理,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促進了礦業開發活動的健康發展。因此,地礦管理部門在1991中專門發文對年檢作出如下規定。

(1)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的授權和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管轄海域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二)年檢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機構開展年檢工作,督促所屬礦山企業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並接受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是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從事采礦活動,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從事采礦和選礦作業;采礦回收率(油氣回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等指標的制定、定期考核以及與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的聯系;填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礦山企業儲量的增減、虧損的構成、償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綜合回收和綜合利用;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和制定並執行地質測量工作規章制度;依法繳納關稅和開采礦產資源費;無證開采、采富棄貧等禁止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執行情況;沒有其他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4)年檢采取書面檢查和現場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四)礦產監管體系

為切實貫徹《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深入貫徹保護礦產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基本方針,治理礦山環境,依法進行經常性監督管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於65438-0989發布了《礦產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礦產監察員是政府部門派往企業的人員,分為國家級和省(區、市)級。國家級監察員負責本省(區、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重點是大型國有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可受用人部門委托進行跨省(區、市)巡回監察員。地方礦產監察員負責本省(區)所在市(地)轄區內除大型國有和中央直屬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和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向同級礦產主管部門派駐兼職礦產監察員。兼職礦產監察員負責本行業或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監察工作。

礦產監察員的職權主要包括: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制定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有關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會議,進入采礦、選礦現場和其他與采礦、選礦有關的場所,查閱有關文件、圖紙、資料和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采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有權參與審批礦山企業異常儲量報銷、儲量移交和即將關閉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報告;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指標和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指導和督促礦山企業準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對保護礦產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派出單位授予的保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監察員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用人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方式,除礦山企業年檢、礦山企業和礦產監察員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審查和抽樣調查外,還可以采用執法監督部門和行業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業部門監督管理和礦山企業自身監督管理相結合、專職監察員和兼職監察員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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