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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對公司員工規定了哪些權利和義務?

雇員的權利是: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事故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員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職工對本單位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拒絕權,即員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員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6)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雇員的義務是:

(1)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壹、什麽是員工?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壹定社會工作效率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各類人員。包括各單位在職職工、再就業的退休人員、就業的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員、領取補貼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直接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個體從業人員、農村從業人員和非正規從業人員等。

從業人員是社會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全社會參與生產或工作的實際情況,是編制社會勞動平衡表、核算勞動生產、研究分配關系和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五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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