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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1,融資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尚未確定,或者復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期限應當展期。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進行相關的融資融券交易結算。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的期限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2、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可分為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和融資賣出申報。融資買入申報的內容應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⑤“融資”標識、⑤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的內容應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⑤“融券”標識、⑤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賣出申報數量為100股(股)或其整數倍。

3.賣空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交易價格;當日未交易的,賣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壹收盤價。若賣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交易主機將視為無效申報,自動取消。投資者在賣空期間賣出通過其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的同壹證券的,賣出證券的價格除超過賣空金額的部分外,還應當符合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要求。

4.投資者買入融資時融資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計算適用的折扣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例如,某投資者的信用賬戶中有100元的保證金余額,計劃以50%的保證金比例購買證券A,理論上可以購買市值為100元÷50%的證券A。

5.投資者賣出證券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的規定,投資者賣出融資融券時,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根據計算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保證金比例。例如,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65,438+000元的保證金余額,打算賣出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理論上可以賣出市值為65,438+000元÷50%的證券B。

6.有價證券沖抵保證金時,保證金金額如何計算?

投資者以現金作為存款時,可以全額計入存款金額;證券用於沖抵保證金時,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下列折算率,按照證券的市值或者凈值折算:

(1)國債最高轉換率不超過95%;

(2)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90%;

(3)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債券的折算率不得超過80%;

(4)深證100指數股票和滬證180指數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70%,其他股票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65%。

需要指出的是,證券公司可以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證券的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自行確定覆蓋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的不同折算率。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投資者的信用賬戶中有100元現金,100元證券A,假設證券A的折算率為70%。那麽,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可用存款金額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7.可用保證金余額的構成

(1)現金作為保證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的現金由兩部分組成: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現金,其中融券現金只能用於買入返券,不能作為保證金;

(2)保證金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由兩部分組成:覆蓋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的證券,其中覆蓋保證金的證券直接折算計入保證金可用余額;

(3)融資融券產生的浮動利潤。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動利潤可以折算後計入總保證金。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應當從可用保證金余額中全額扣除浮虧金額。

(四)未平倉交易占用的保證金。

8、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均規定了維持擔保比例的基本標準,投資者信用賬戶的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同時明確規定,在不低於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投資者的信用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

9、附加擔保條件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證券公司應當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通知投資者追加擔保物,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在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追加擔保品的維持擔保比例標準。

10,投資者從信用賬戶提取資金或證券的規定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當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者覆蓋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融資融券交易規模上限

為防範市場過度波動的風險,《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實施細則》對單只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規模有如下限制:

(1)當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上市證券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其融資余額低於20%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

(二)當單只標的證券的賣空保證金達到該證券上市流通性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暫停其賣空交易;當其融券保證金低於20%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其融券交易。

12,融資還款規定

融資買入證券後,投資者可以通過賣出證券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將融入資金償還給證券公司。賣出證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出證券,並在結算時將賣出證券所得款項直接劃入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申報時應添加相應的“賣出證券還款”標識的壹種還款方式。采用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約定辦理。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首先要償還融資欠款。

13,融券還款規定

投資者通過賣空賣出證券後,可以通過買入證券並直接返還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券。買入返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入證券,結算時買入的證券直接轉入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進行融券,申報時應添加相應的“買入返券”標識。通過直接贖回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協議以及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相關的融券交易成交之前,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的款項,除用於買入返券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現金等還款方式,以及在無法償還特定標的證券的特殊情況下的處理程序。

14,強制平倉協議

投資者未按期足額支付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處置客戶的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償。清算所得資金首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余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平倉包括買入和賣出的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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