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發展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實際需要而定的。
由當地監管部門決定,但在任何地區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擴展數據:
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資質管理等實施審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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