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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非法集資

舉報方式主要有三種:

(1)向公安機關報案或直接報案。

(2)向各行業主要監管部門報告,如銀行業可向銀監局報告,證券業可向證監局報告,保險業可向保監局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向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報告。

(3)向“經濟犯罪防控宣傳平臺”舉報。

3.非法集資有以下特點: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

(2)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

(3)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

(4)粉飾太平,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

追回非法集資本金的流程如下:

1.案件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

2、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組織取締非法集資活動並發布公告。

3.對集資群眾的身份、集資金額逐壹登記,掌握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額、退還金額、未退還金額。

4.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進行債權催收和資產保全,並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將涉案資產變現,用於償還所籌集的資金。

5、專案組根據清理後的剩余資金,按照集資參與者的比例,制定統壹的退款政策、退款原則、退款方案和退款比例,並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的善後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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