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起源於美國。堪薩斯州在1911的州藍天法中,確立了證券發行審批的“實質監督”制度,授權登記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計劃是否對投資者公平、公正、合理作出實質判斷。1929大蕭條後,美國頒布了1933證券法,不采用“實質監管”的證券發行制度,而是建立了基於“強制信息披露”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目前,註冊制已成為海外成熟市場證券發行監管的通行做法。除了美國之外,英國、新加坡、韓國、香港和臺灣省都采用以註冊制為特征的證券發行制度。由於不同國家或地區在發展歷史、投資者結構、法治傳統、司法保障等方面的巨大差異,不同市場實施註冊制的具體做法並不完全相同。
201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2019,1 6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技創新板並開展註冊制試點的實施意見》,標誌著我國證券市場以設立科技創新板為起點,穩步推進註冊制試點,逐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證券發行註冊制。科技創新板試點註冊制,借鑒了海外成熟市場的相關做法,將註冊條件優化簡化為底線和原則要求,實現了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和問詢的全過程公開,體現了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允許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的基本特征和總體方向。根據科技創新板註冊制的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有義務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允;中介機構,主要是保薦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和驗證,為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做出專業判斷;發行上市審核部主要通過提問、答疑等必要方式開展審核工作,旨在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發行人業務的好壞,股票是否值得投資,股票的投資價格和價值等事項由投資者判斷。股票發行的價格、規模和節奏主要由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機構投資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詢價、定價、配售等市場機制決定,監管部門不進行任何行政限制。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較短,基礎制度和市場機制還不成熟,市場約束力和司法保障機制還不完善,科創板註冊制仍然需要股票發行註冊審核主管部門提出壹些實質性要求,發揮壹定作用。首先,基於科技創新板的定位,對發行申請人的行業類別和方向提出了要求。二是對於明顯不符合科技創新板定位和基本發行條件的企業,證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終止發行上市的決定。三是證監會在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的基礎上,對發行審核工作和發行人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等主要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判斷,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予註冊。未來,隨著投資者逐漸成熟,市場約束逐漸形成,誠信水平逐漸提高,相關要求和具體做法將根據市場實踐逐步調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