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3.3%,33.3%,33.3%。
三人合夥,股權共享,還是大忌。相比兩個人合夥,股權的分成更麻煩:除了決策效率極低,更容易互相推諉。在不可量化的操作中,沒有天平可以準確衡量壹個人的貢獻,所以只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股權結構)!
因為股權相同,出資不同,三個合夥人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會出現推諉。合夥人A覺得合夥人B貢獻不大,就把很多工作交給了他。合夥人C認為合夥人A越權,害怕有壹天大局被甲方掌控,所以故意懈怠工作?
(2) 49%、47%和4%。
我們假設A,B,C分別是49%,47%,4%。公司法賦予甲方和乙壹壹票否決權,而丙方與甲方和乙方的任何股東聯合,將擁有49%+4% = 53%的股權和47%+4% = 51%的股權,53%和51%都已超過半數,這是另壹種生效的權利,那就是控制權。
所以這是壹個非常危險的結構:首先,C的紅利太小,維持不了多久。第二是A和B的股份相同,容易陷入相互推諉和控制權的內鬥。那麽這個時候,C就會成為被奉承的對象,C可以輕而易舉的敲詐甲乙雙方的任何壹個股東,從而達到壹些對自己有利而對公司不利的目的。
比如C要招壹個不稱職但忠於自己的人,在健康的股權結構下,甲乙雙方股東都會毫不猶豫的反對。在這種“訛詐”的股權結構中,甲乙雙方會很快通過。因為甲乙雙方都明白壹個道理:控制權比公司的發展更重要。這種鬥爭是不健康的分配方式造成的,必須堅決杜絕!
(3) 40%, 30%,30%.
我們假設甲、乙、丙三方分別持股40%、30%、30%。B和C中任意壹個和A的份額之和會產生這樣壹個結果:30%+40% = 70%。而70%已經跨過了三分之二最關鍵的生命線:絕對控制權。那麽這個時候B和C就會有出局的危險。
另壹種情況是:如果B和C關系很好,他們的股份加起來是30%+30% = 60%。並且60%超過了中途分水嶺。那麽大股東就很容易被架空。如果共同投資人B和C此時進行增資擴股,A的股份將被稀釋到三分之壹以下。那麽A也有出局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