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用氣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用氣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支持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和推廣,開展智慧燃氣建設,提高全民用氣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的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燃氣管理工作,監督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宣傳安全用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燃氣燃燒器具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移送燃氣安全使用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依法處理偷氣行為,依法對轄區內的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非居民用戶使用燃氣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安全管理工作,並按照行業安全管理和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燃氣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燃氣企業應當對城鄉供氣安全負責,建立健全用戶服務體系,加強對城鄉用氣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第七條城鄉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設備,積極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安裝、更新、維護和檢查家庭燃氣設施的安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居民用氣結構,逐步推進天然氣替代人工煤氣,有序淘汰居民用氣。第九條管道燃氣居民用戶應當安裝爐前燃氣自閉閥、連接爐具的不銹鋼波紋軟管和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竈具。
新建居民用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安裝,現有居民用戶應當逐步改造安裝。
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應當具有自動熄火保護功能。
鼓勵使用保障燃氣用戶安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對於特殊用戶,如老年人和獨居者,我們將推廣使用具有定時和過電流切斷等功能的安全裝置。第十條管道燃氣新居民用戶安裝前用於燃氣自閉閥和竈具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費用,應當計入燃氣工程安裝費用;現有居民用戶的改造安裝費用由居民用戶承擔,市、縣級財政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第十壹條燃氣企業應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年度入戶安全檢查,為用戶安全用氣提供指導。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在書面告知後,可以按照約定采取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措施,並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二條燃氣企業發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消除隱患;逾期未消除隱患的,燃氣企業可以暫停供氣,並及時通知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協助督促整改。
燃氣用戶、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燃氣使用中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並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用氣知識,加強燃氣安全警示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提高燃氣用戶安全用氣能力。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進行公益性宣傳。
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的專業人員為殘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燃氣用戶提供現場服務,采取現場講解、教授等方式指導安全用氣。第十四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操作公共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和儲存燃氣;
(六)在安裝燃氣管道、儀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生活和工作,使用明火;
(七)改變燃氣用途;
(八)燃氣器具與電線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的;
(九)挪用燃氣;
(十)其他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