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風險導向”和“審慎平衡”的原則。
1.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超出核準的範圍從事業務。支付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2.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劃轉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由支付機構之間互存資金或者委托其他支付機構辦理。
3.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管理,必須足額存入符合要求的備付金銀行。
數據擴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支付機構需要遵守哪些安全要求?
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保證支付指令的完整性、壹致性和不可否認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能力,保證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支付機構應當完善本單位(客戶風險管理系統)。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支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