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壹年是否以現金方式發放股利,現金股利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公司董事會關於股利分配的說明。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
(四)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在行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強勁的成長性,在可預見的未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五)募集資金是否具有良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是否與原募集計劃壹致。前次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變更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六)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最近三年經營是否規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發行人管理層是否穩健。
(7)發行人是否獨立經營。是否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上獨立,是否具備面向市場獨立運作的能力;如果是生產經營企業,是否有獨立的產、供、銷體系。
(8)發行人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占用,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九)發行人最近壹年是否進行過重大資產重組或增資減資,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十)發行人最近三年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處罰的情況。
(十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六條發行人的發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
(壹)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變更最新募集資金且未按規定改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公司經營不規範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第三章申報和審批程序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至少應當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和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限、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股的安排、募集資金的使用等事項。第八條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申請文件。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提交發行申請文件。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當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進行核查。相關核查程序和原則參照股票發行核芯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核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結論。第十壹條在提交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應當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保薦書。保薦書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明確的推薦意見和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說明、對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對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程序和意見的簡要介紹(同時應當提供相關申請文件的清單),並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成員及相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