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本質上是換股,具有換股性質。企業收購壹般涉及三個利益相關者,即購買者、出售者和目標公司或上市公司。
由於世界各國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態度不同,政府部門有時會介入壹些交易關系,進而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特殊主體和參與者。但政府幹預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是對交易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評論,而不是參與出售,更不是從中獲取權利,因此不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的直接主體。因此,上市公司對個人的收購屬於市場行為範疇,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主體標準
上市公司收購是針對上市公司出售的股票,即企業出售並由投資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企業庫存的股票和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持有的本公司立即出售的股票,如公司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嵌入或未出售的股票,以及公司購買該股票後尚未註銷的股票。我國現行法律采用資本公積制度,公司擬發行股票必須完成後才能申請公司登記,因此我國破產法違反了企業股票清查;同時,只允許國內公司以註銷股份為目的購買該股票,也禁止上市公司擁有該股票。由此可見,上市公司收購指的是“對外出售的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出售的各種股票。在中國,股票的分類很復雜。在接受海外證券法對股票的傳統分類的同時,根據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特殊情況,構建了許多中國特有的股票方法,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還有股票市值股票和非流通股。我國《上市公司收購規則》中提到的“待售股票”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各類股票,不僅限於有市值的股票。
企業收購行為的主體不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合理合法擁有的債權憑證,公司債券發行人承諾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在到期日支付利息,但對發行人的日常事務沒有投票權。即使很多投資者擁有某種企業債券,也不能危及企業股權結構和企業決策權。但是,如果投資者在近期收回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將其公司債券轉換為個人股票,債券持有人將轉換為個人股票持有人,可以參與公司事務管理。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視為企業收購的特殊主體。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條
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其變動情況,嚴格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等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公開之前,有義務予以保密。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