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基本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總股本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股份數量。
3.是證券法規定的代銷發行。控股股東未履行認購股份承諾的,或者委托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的股份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返還認購的股東。
擴展數據: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基本流程;
1.董事會應當先作出決議。董事會對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增發預案。
(二)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與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安排;定價方法或價格範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決議的有效期;授權董事會處理本次發行的具體事宜;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對該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關聯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表決發行方案時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召開股東大會時,應當提供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便利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3.保薦機構應當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或不批準增發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證券發行申請的程序是: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首次審查;發行審核委員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無效,必須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六個月後,可以再次申請證券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前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當暫停發行,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該事項對發行條件有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上述首次股票發行上市;非公開發行股票,全部歸原前10股東,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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