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介紹,被告人白誌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幫助建築企業承攬工程,使他人違規取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巨額借款吃利息等。,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54.38+0023萬元,以及美元2萬元、歐元654.38+00萬元;采取貪汙、騙取虛假項目現金等手段,侵吞工程款、工程款、購車款、辦公經費等8個項目,共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6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1年底,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堿業公司郭輝將虎頭牌獵槍送給白誌明,白誌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其存放在家中。案發後,在白誌明家中還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2011 12.30下午,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白誌明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壹案進行壹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白誌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白誌明在法庭上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