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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典當行?妳是做什麽的?

典當行典當業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典當、典當行、典當業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典當行為的出現:我國最早的典當文字記載是《後漢書》,描述了東漢末年黃巾起義時,甘陵丞相劉玉奉命攻幽州,與公孫瓚部發生沖突。“虞受賁賞,卒,昝數抄而去”。劉玉本打算將這筆獎金抵押給外國,但公孫瓚搶走了。這是歷史上最早將“卒”字連用,作為壹種社會經濟活動記錄下來的。說明中國最遲在東漢時期就出現了典當,中國是最早出現典當行的國家之壹,距今已有1800年的歷史。

典當機構的出現:南北朝時期中國出現了被稱為典當行或典當行的典當機構。《法真南史傳》中記載,宋江陵令法真(南宋)之孫振彬“嘗漳州長沙廟錢壹束,然後贖回,得金五兩於其中,以巾裹之。賓德,還寺庫。”這裏所說的寺庫,是指寺院經營的專門典當行。《南齊書》中也有記載:“元秋,妳出壹千塊錢,請廟裏贖回坐褥、制裘、制纓的白元邵,也贖回元傑、犀牛導和常遠的牛。”總之,佛寺經營典當或專門的典當機構,在中國最晚起源於南朝,距今已有1500年的歷史。

國外典當行的出現壹般認為是在歐洲中世紀早期。比如10世紀到11世紀,很多流亡歐洲各地的猶太人以此為生。據史書記載,西歐各地的猶太人都成了當鋪老板,以物品質押為條件放貸取息。

典當行業的形成:我國著名歷史學家範文瀾先生曾指出,隨著南朝佛教寺院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壹個專門以物質借貸的行業即典當行業逐漸形成。但南北朝時期的典當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是寺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國的典當業才真正跳出了佛寺專營的狹小圈子,成為壹個在全社會都非常流行和蓬勃發展的古代金融行業。在國外,典當行的形成也是在中世紀。猶太人開設典當行,使典當業日漸興起,使歐洲成為世界典當業的發源地之壹。

以上史實告訴我們,中國的典當行最遲起源於南朝,最早的經營者是佛教高僧,但當時還沒有典當行或典當行的名稱,壹般稱為寺庫。至於國外典當行的建立,根據現有的史料記載,應該比中國晚,但最晚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早期。這是各國專家學者最基本的共識和結論。

[編輯本段]典當行的概念

典當行又稱典當行,是壹種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金融機構,是以放貸為主、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

因為它在世界主要國家的歷史上都存在過,不同民族的語言都是用固定的詞匯來表達的。典當行的英文名是pawn shop;法語是Mont-de“Piete;德語是Leihhaus;意大利語是montedepiete日本人是質量之家。

雖然各國用詞不同,但典當行的定義基本壹致。《美國百科全書》指出,典當行是“借錢抵押個人財產的機構”。並采用歐美通行做法,將典當行界定為典當行,認為“典當行以個人財產為質押從事借貸業務?”。又如華盛頓州典當法規定:“典當人是指任何以個人財產為抵押從事借貸業務,以個人財產為抵押進行存款或出售,或以個人財產為抵押進行買賣的人。”《印第安納州典當法》規定:“典當商是指任何以存款或個人財產作為質押或通過出售個人財產作為還款擔保提供貸款的個人、合夥企業、組織或公司。”

英國的典當行描述也差不多。《典當商法1872》第六條規定,典當人是指“有店鋪買賣貨物或者動產,或者以貨物或者動產作抵押發放貸款的人。”此店為典當行,意為“典當人的住所和倉庫或其他營業或交易的場所”。加拿大把1996多年前英國典當法中對典當行的定義照搬了英國的制度,概念壹點都不差。

在法國,典當行屬於政府授權的六類信用機構之壹,官方名稱為“市政信用銀行”。法國銀行法1984第18條規定:“經批準的信貸機構包括銀行、互助或合作銀行、儲蓄機構、市政信貸銀行、財務公司和特殊金融機構。”這說明法國的典當行是從事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德國和意大利的典當行不是政府金融機構,而是民間金融行業的壹員。原《聯邦德國信貸業法》規定,典當行是“根據動態產出提供貸款的典當商”。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當行是“被授權經營典當業的機構”。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典當商和二手物品商業法》(1997)也規定:“典當行是具有突出特點的典當商和二手物品交易商。”

[編輯此段]卒的歷史演變

綜合史料,我國典當業的歷史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主要階段,即唐宋至明中葉、明中葉至清初、清末民初至新中國成立。每個階段都有自己鮮明的時代特征。

1.唐宋至明初典當

典當在南北朝產生後,壹度局限於寺院經濟。但自唐代以來,根據東主的地位和資金來源,典當行出現了多種類型,即除了僧辦之外,還有私人和官辦的典當行。其中,民間是地主商人的介入,官辦則有官僚自養和政府投資兩種類型,從而打破了廟堂財庫和典當壹統天下的單壹典當模式。

唐朝國力強盛,工商業加速發展,貨幣需求迅速膨脹,為私人典當業的頑強崛起創造了有利條件。唐代私人典當行的壹個特點是資本極低,現期極短。壹般來說,這樣的典當行都是由房東或商人經營的。

與資本匱乏的私人典當行經營者相比,皇親國戚、高官厚祿就大不相同了。比如太平公主,在唐朝橫行了幾十年,依仗父親唐高宗和母親武則天的權勢,不僅勒索錢財,而且“附近農村遍地都是”;此外,他熱衷於做生意的好處。“市易制器,吳、蜀、嶺南皆制,屬道”、“為河劍。”有了這個雄厚的資本,她在家裏開了壹家精品圖書館,規模和實力可想而知。這是官僚資本最早轉移到金融業的典型例子。

唐政府也涉足典當,即所謂公私庫並舉,也傳至五代十國。

宋代也有官方典當行。北宋政府的質倉叫“抵倉免役”,後來改名為抵倉抵倉。惠宗崇寧二年(1103),還下了壹道上諭,要求官辦典當行多設集鎮,因為這些地方是“聚精會神於精藝”,屬於“攤販聚會場所”,遊客充足,生意興隆。

但宋代典當行最突出的特點是典當物品的變化和僧辦典當行的復興。

金朝歷史雖短,但其典當發展頗具特色。壹是廣泛設立官辦典當行。據《金史》記載,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朝廷處置中都、南靖、東平、鎮定等地的質庫,以柳泉名義設使、副使各壹名。大定二十八年(1188),又在“景福解都府”設置了28個柳泉辦事處。設立這些國營典當行的目的是減少私人典當行收取高額利息帶來的危害,但實際上是“幫官員交費”,讓國家壟斷廣大人民群眾的典當融資權益。二是頒布典當法規。大定十三年,政府還頒布了關於國營典當行的規定:“每壹個典當都由大使和副使直接評定,許典七分,月利壹分。不如壹月的按天算。兩周年後,超過壹個月不贖回,就下架銷售。發帖時要寫明實物的名稱,實物的名稱和顏色,金銀,以及年月日等。逝者若失,贖日付與他人,驗官資,付利息,按新價賠償。”我們仍然委托交通運輸部的壹位成員,懂漢字的左先生提出指控。如有違規,我們會查處,每個月向上級匯報。"

元世祖元二十年(1293),以5000錠紙幣為資本,設立公典,名為“廣匯金庫”,借出款項,收取利息。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方典當行史料之壹。

2.明中葉至清初的典當

元末明初,僧人經營的典當行數量銳減,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主要是私人典當行。明代中葉以來,典當行在數量、資本、種類、業務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發展和變化,堪稱中國典當業史上的分水嶺。明代中期,私人典當行中以商業典當行最為繁榮,這構成了這壹時期典當業的新特點。

即商人投資了典當行,成為典當行行業的壹大力量。

明代經商也帶有濃厚的地域職業色彩,其中以徽州最為著名。在分布上,其觸角遍布全國。《明神宗誌》上說:“江北各處都開了徽商。”在江南,常州府“資果豐富,徽商居多”;同樣在浙江平湖縣,新安有幾十個富豪,盤踞其中。論財力後盾,其實力名列前茅。《明代北方略》說:北京徽商王績,“家財百萬,店鋪數十家。”江蘇江陰縣徽商畢成家財萬貫,“開了十八家店”小說《豆棚閑話》中的徽商王,不僅資本數十萬,而且“家夥百余”。在管理方法上,其靈活性更勝壹籌。以利率設定為例。據《金陵十三釵》記載,南京壹直有500家典當行。福建資本量少,得三分四分,而徽州資本量大,只得壹分兩分三分。.....人家最不喜歡福建,也沒辦法。可見,福建典當行堅持高息很難與徽州典當行抗衡。

進入清朝以後,典當業開始形成民、官、帝三足鼎立的局面。這是自典當出現以來,中國封建社會所沒有的現象。民當,即地主商人出資經營的所謂私人典當行;官當和禦當都是國營典當行,但兩者有很大區別。

3.典當從清末到明初到新中國成立

到了近代,受銀行、行、行興起和發展的影響,許多信譽卓著、財力雄厚的典當行開始從事兌換和發行信用貨幣的業務,這種業務和接受存款壹樣,比當年的壹些官辦典當行要方便和復雜。

當時,典當人有時支付的是當鋪銀行發行的等值貨幣或銀票,可以隨時兌換,而不是現金或白銀,這在壹段時間內相當流行。信用好的典當行,可以把自己的錢和紙幣上市流通,從而成為信用貨幣。民國時期,山西省政府曾授予部分典當行發行權。1930晉鈔貶值後,山西省510家典當行中的158家獲準發行典當兌換券,發行總額為1346247元。當時壹般規定不得超過典當行資本金的三倍。但由於新縣晟敏黨的後臺老板是閻錫山,資金只有1.5萬元,卻發了多達27萬元。這是典當行依靠官職從事金融投機的典型。

[編輯本段]卒的歷史作用

典當在商品經濟發展中的歷史作用不言而喻。這種作用可以從老牌典當行的社會職能中體現出來。

1.典當行是貨幣流通的重要渠道。

馬克思主義認為,貨幣在流通領域不斷離開起點,在不同所有者之間易手的運動,叫做貨幣流通。貨幣流通的過程是貨幣作為流通支付手段不斷為商品流通服務的過程。錢。它壹旦問世,就成為壹種流通手段,即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貨幣成為支付手段,如農民用貨幣支付地租,債務人用貨幣支付利息。人類早期頻繁的貨幣借貸活動導致貨幣支付手段的作用越來越大,反過來又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展。正是封建社會貨幣流通的發展,才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唯壹壹個專門從事貨幣借貸的信用機構——典當行。

典當行出現後,在原有的貨幣流通渠道之外,形成了新的貨幣流通渠道,即以典當行為中心完成貨幣投放和回籠的渠道。最早的典當行——寺倉的經營深刻地反映了這種情況。

佛教自東漢初年傳入中國後,受到歷代統治階級的推崇,經過三國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傳播並逐漸普及。從皇帝到平民,都信佛,給寺廟捐了很多錢。例如,在南朝梁武帝統治期間,他曾三次舍命為泰寺的奴隸,每次他的大臣或官員都收集1000萬元或2000萬元來贖回他。官僚大亨們也競相將他們的私人儲蓄委托給和尚和尼姑,或者貸款獲取利息。而普通百姓則認為寺廟神聖不可侵犯,根本不敢拖欠債務,也不敢偷盜寺廟財物。此外,政府還給予僧尼各種優惠,如免服、免稅等。這些都使寺院財產最有保障,迅速膨脹,堪稱“人間十寶,七八佛”,為其經營貨幣貸款創造了有利條件。

寺庫利用手中的龐大資本,在社會上大規模放貸牟利。壹方面滿足了官僚地主等統治階級上層的需求,另壹方面也滿足了農民、小商人等城鄉下層民眾的需求。優質銀行作為信貸機構,貸款給不同類型的典當行,讓錢從優質銀行流向社會;經過壹定時間的周轉,家庭會將這些貨幣以債務和利息的形式返還給國庫,使貨幣再次從社會流向國庫。正是這壹過程,形成了封建社會前中期特有的貨幣流通渠道。據史料記載,在中國公元5-10世紀期間,大部分寺院僧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質行從事借貸活動,其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生活用品的購買費用,而是為了發財致富。這無疑是讓以典當行為中心的貨幣流通渠道暢通無阻的基本動力。比如中唐時期,福田寺的常言法師,“與壹居士開店,集資蓋屋,算出十幾萬”,就是證明。

典當行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有效途徑。

典當行本質上是商業金融機構。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必然要參與商品交換並為之服務,從而賺取利潤,維持自身的生存。

典當行商業性質的第壹個表現,就是初期主要承擔籌集資金的任務。南北朝(420-589)以來,質庫雖然是人類最早的信用中介,但由於受到封建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的相當制約,所以實際上仍然沒有獨立出來,完全依附於寺院的壹個經濟部門,或者說是寺院經濟的多元化經營方式之壹。

當時佛教與商業關系密切。這是因為上層僧侶坐言起行,奢靡腐敗,過著“食而不拼,衣而不織”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每年的衣食費用是“3萬元左右”,“五才做不到這壹點”;為了滿足僧尼的巨額開支,寺院除了勾結統治階級,欺騙善良男女化緣外,還必須自己籌集資金,填滿無窮無盡的寶藏。為此,寺廟的三大經濟部門——房地產、商業和高利貸各顯神通。而對良田的廣泛占用,帶來的只是地租的那種,使得經營管理成為寺廟斂財的主要手段。同時,作為高利貸的壹個分支,最初的優質銀行起到了為商業籌集資金的作用。

早期的寺院和廟宇往往位於市場附近或城鄉最繁華的街道上,極大地方便了寺院經營的商店、住宅和倉庫的經營活動。品質銀行為南來北往的商人提供服務,通過放貸和收取利息來增加寺廟的整體財富,從而為寺廟經濟中更重要的部門——商業的繁榮提供了壹定的資金保障,這也是後世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相互滲透和融合的開始。

典當行的商業性質還表現為在壹定條件下直接從事市場活動。隨著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典當行的財力與日俱增。特別是在它成為獨立的金融機構後,典當行開始經營業務或其他副業,從而找到了壹條除借貸和賺取利息之外增加自有資本的新途徑。

買賣糧食是典當行做生意的典型。明末清初,手工業中日益增長的資本主義因素極大地刺激了商業資本的活躍。有的“富商巨賈,靠著他們的錢,買的便宜賣的貴,救自己的孩子和母親,還有老人還是幾萬塊錢”,甚至“有錢人可能數百萬、數十萬”。商業資本的傲慢突出表現在對鹽、糧等重要生活資料的壟斷。典當行在這個壟斷過程中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乾隆初年,江浙皖的典當行與商人勾結炒糧,類似於宋代的“谷店”。也就是說,每到秋糧豐收便宜的時候,商人就以較低的收購價收購大量的谷米,然後以較高的賣價轉讓給典當行,取得質款後再收購糧食,就像批發商壹樣,通過“隨收隨翻”,“資本不多,操作巨大”。而典當行則可以利用典當錢的折價來賺取差價,然後將收到的糧食囤積起來。在青黃不接,商家也沒有贖回的情況下,高價賣出,就像零售商壹樣,等待“市場價格飆升,獲得數倍的利息”。對此,壹些法院官員也感到不安。乾隆十二年(1747),陜西道監唐仁在《請禁儲米為疏》中指出:“最近聽說民間典當,有壹場收米為谷的競賽。利率很低,吸引了很多人,積累了很多。”店裏的商戶不太多的時候,他們就獲利,奸商狡猾,是小販,就伺候店裏遷就,都是低價收購。“這段話形象地描述了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相互結合,共同謀取利益的情況。

典當行是國家財政的補充來源。

在封建社會,由於統治階級生活奢侈,各種戰爭頻繁,國庫空虛,入不敷出。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封建統治者往往采用各種手段搜刮剝削,或加稅以維持局面。

朝廷搜刮的對象遍布各行各業,典當行自然難逃壹劫。中唐以來,安史之亂以來,中央政權大權旁落,藩鎮割據日益興盛,戰亂災難連年不斷。建國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擔心豫冀士兵每月開支超過百萬,國庫花不了幾個月,就下沼澤,“達索京畿尚墨”,美其名曰“借”。規定凡積錢、積絲、積粟、積麥者,借四分之壹。但由於商人的反抗,雖然政府用嚴酷殘酷的法律,甚至把人逼死,造成了“京城被賊搶”的悲慘局面,但也只拿到了80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為了達到籌集軍費、充實國庫的目的,將邪惡之手伸向了典當行等信用機構,因而“邵取櫃、質庫抄之,只達二百萬”可見,典當行的錢雖然被搶了,但其資金儲備非常豐厚。在暴力剝奪下,它和專門為他人保管貴重物品的櫃子作坊裏的櫃子,成為封建國家維持財政的重要來源。

典當行成為國家財源的另壹個標誌是繳納地方稅。封建國家的稅收剝削非常殘酷。除了作為主體稅種的夏稅和秋糧外,歷代還有大量苛捐雜稅。不僅中央公開多派,地方官員也暗中多派。明朝末年,皇宮中有65,438+萬名太監和9,000名宮女。其宗室消費無限擴大,僅工部每年就需要200萬兩白銀用於修建皇宮。最小的支出,也就是宮女的胭脂費,每年高達40萬兩白銀。為了力挽狂瀾,創造新的稅源,天啟時期(1621-1627),政府計劃對典當行征稅。具體來說,按照典當行資本稅1/10,預計每年為國家創收20.2萬元。雖然明朝在這壹舉措實施之前就已經崩潰,但是典當行的納稅問題已經提上了政府的議事日程。

清朝上臺後,國家立即征收當鋪稅。據《清惠殿》記載“康熙三年題準,當鋪每年收銀五兩”。當時每年能夠征收11萬兩以上,無疑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的財力不足。雍正六年(1728),政府還規定,凡民間開設典當的,必須取得“典當”,即營業執照,繳納“典當捐”,並照常繳納地稅。清末,地方稅改為預繳。光緒十四年(1888),政府下令各省各典當行繳納白銀100兩,作為最後20年的稅。光緒二十年(1894),由於海防等費用,每家典當行不得不再次捐銀200兩。此外,地方稅收也開始陸續增加,各地還存在不少刻板印象。

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在稅收上也下了決心。1913-1925,全國年平均稅收預算約70萬元,其中山西、山東兩省年繳納約3-4萬元。稅收雖然不多,但已經是政府不願意放棄的稅源。

典當行是調節經濟的輔助部門。

古代的典當行是壹種特殊形式的信用機構,所以往往為統治階級所倚重。封建國家有時把它作為調節社會經濟發展和實施某些經濟政策的輔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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