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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期貨經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作為中介人為其提供簽訂合同或者為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因居間經紀關系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期貨中介機構在法律上的基本內涵。

從法律上講,期貨經紀人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或提供簽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功能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經紀合同時充當中介。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然而,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中,期貨經紀人不僅做中介介紹,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交易代理在內的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期貨經紀人應當向雙方如實報告雙方的真實情況和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不得隱瞞。否則,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不僅無權要求被代理人付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期貨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期貨經紀人的經紀行為,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控制市場風險,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本公司確定中介機構身份的依據,是本公司期貨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業務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在我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中介業務的中介機構。

第二章中介人身份和行為的確定

第三條中介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期貨經紀人,又稱期貨經紀人。

客戶經理是指獨立於公司和客戶,接受期貨公司的委托,獨立承擔中介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

第四條中介機構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經紀人不是期貨公司訂立的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成為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之間的中介人。

第三章中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6條中介人的權利:

1.根據中介合同的約定,為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機會或者中介服務。

2.中介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從公司獲得從事中介活動的勞務報酬。

第7條中介機構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參考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3.遵守期貨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4.遵守中介服務指南:

忠實原則:必須遵守誠信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期貨經紀合同,不得妨礙投資者與期貨公司之間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告知義務:如實告知投資者與簽訂合同有關的事項,特別是說明期貨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書等。,並且不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者故意擴大投資期貨的利益,不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不從事欺詐活動。

遺漏標準:《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介紹或者提供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

禁止越權代理:經紀人只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簽署每月交易賬單,無權代表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無權代表客戶調撥資金。

保密標準:經紀人應當按照約定為期貨公司保守商業秘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實名制原則:經紀人從事期貨經紀活動時,不得隱瞞身份。

第四章中介機構管理

第八條公司所有中介機構的日常工作由營銷總部管理,檔案由公司營銷總部統壹管理,綜合部備案。

第九條公司應當確認經紀人的真實身份,並要求經紀人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經紀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個人簡介,包括詳細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工作經歷等。;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十條中介機構與本公司簽訂中介合同後,方可從事中介業務,並據此行使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接受相關制度約束。

第十壹條居間合同具有居間性和有償性。居間合同和期貨經紀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支持中介機構拓展業務。

第十三條公司應建立中介機構檔案,對中介機構及其介紹的客戶進行單獨登記。

第五章經紀人違約責任和處罰

第十四條經紀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經紀合同:

1.利用期貨經紀人身份進行非法集資或者變相融資。

2.以期貨中介機構的名義從事期貨中介以外的經紀活動。

3.為客戶提供利潤保證或* * *承擔風險。

4.為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有損公司和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認真進行自律管理。如有爭議,公司應及時與投資者溝通,積極解決。如違反中介合同及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公司將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進行行業通報,同時向監管部門備案,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規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浙江永安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制定並解釋

期貨中介存在的必要性

(壹)自然人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

1.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決定了自然人中介機構在未來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期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達的期貨市場,不僅有期貨傭金經紀人(FCM),還有介紹經紀人(IB)、商品交易顧問(CTA)、商品合資基金(CPO)等多種形式,為投資者服務,涵蓋期貨市場的諸多方面。目前,我國公眾對期貨品種和交易系統的了解遠不如股票、債券和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在網點數量和覆蓋面上也遠不如證券公司、銀行等機構。由於市場開拓力相對較弱,很多期貨公司都在努力尋找壹條覆蓋面廣、成本低的業務拓展之路,自然人中介機構無疑是壹個不錯的選擇。

另外,在中國,期貨中介是與期貨交易相關聯的,發展至今。國內大部分期貨公司在業務拓展上仍然依靠中介機構,只有少數公司完全依靠員工進行市場開拓。

2.自然人中介機構在協助期貨公司廣告宣傳和業務拓展方面發揮壹定作用,緩解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矛盾。長期以來,由於期貨公司經濟實力等原因,對投資者的宣傳推廣力度不強,很多投資者對期貨公司和期貨市場的信息相對有限,導致交易雙方難以訂立期貨合同。期貨中介機構可以為交易雙方提供最好的服務,在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間進行調解,傳達他們的意願,起到橋梁和牽線搭橋的作用,有效緩解了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縮短了投資者和期貨公司之間的選擇。中介機構輻射面廣,利用自身資源,代表公司推廣期貨品種,開發客戶,從而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開發網絡,為公司提供大量客戶資源,在投資者中樹立公司品牌。

3.自然人中介豐富了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服務體系,可以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期貨公司可以為所有客戶提供壹系列標準化的後續服務。但由於法律法規的約束、公司實力等原因,國內期貨公司大多為投資者提供類似的服務,無法滿足投資者的個性化要求。在這方面,中介機構可以更靈活、更個性化地為客戶提供此類服務,壹對壹的方式更適合期貨市場的中小客戶。個性化服務給自然人中介留下了廣闊的舞臺。

在社會分工日益精細化的背景下,將部分市場開發業務委托給自然人中介機構,可以使期貨公司集中人力物力從事系統維護、研發、咨詢服務、風險管理等工作,有利於提高效率,優化期貨市場結構。

(二)制度中介存在的必要性

與自然人中介相比,機構中介擁有更廣泛的信息資源,更強的市場開拓和客戶服務能力,在高度分化的金融市場中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尤其是在相關法律法規對機構中介進行確認和規範的情況下,成熟的機構中介在抗風險能力和誠信方面比自然人中介更具優勢,也更有利於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

同時,制度中介體系將有利於期貨市場自律體系和誠信體系的完善,從而促使期貨評估公司的建立。期貨評估公司因其獨立的中介地位,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品種的競爭力進行客觀評估,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起到“善意第三方”的作用。壹方面引導投資者與信用良好、運作規範、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訂立合同,另壹方面為信用差、管理經驗差的投資者提供服務。這有利於加強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監管,完善期貨行業自律體系,建立期貨行業誠信文化。

(3)關於只允許自然人中介機構或機構中介機構存在的可行性研究。

目前期貨公司主要依靠自然人中介機構拓展業務,很多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我轄區所有公司、營業部)沒有機構中介機構。在國內,機構中介基本處於發展初期,其合法性尚不明確,因此期貨公司更傾向於或習慣於與自然人中介合作。即使在法律法規層面不允許自然人中介存在,但實踐中仍然很難杜絕此類中介的發生。比如在處理賬戶的時候,期貨公司可以以各種費用的形式支付傭金。所以目前取消自然人中介不可行。

作為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機構中介促進了期貨市場的進壹步分工。如果禁止在萌芽狀態,會影響期貨市場的運行效率和長遠發展。而且機構中介在客戶資源、市場開發、客戶服務等方面的突出優勢,必然會讓期貨公司越來越多的考慮或重視與其合作。即使法律層面不允許機構中介存在,期貨公司仍有可能通過規避政策,與相關機構實現業務介紹和傭金回扣,比如咨詢公司以其工作人員名義從事中介業務,收取傭金。所以,目前禁止機構中介不可行。

(四)自然人中介機構和機構中介機構對期貨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問題。

在對自然人中介機構和機構中介機構進行有效規範和管理的前提下,這兩種形式的中介機構同時並行將對期貨市場產生以下影響:

1,機構中介的合法性得到認可,將獲得快速發展的機會,有利於期貨中介機構結構的逐步優化。

2.期貨公司將獲得具有壹定規模、運作規範的合作夥伴,雙方也可以通過中介合同保證中介關系的穩定性。

3.上述兩項變革將加快期貨業專業化、規模化和現代化的進程,進壹步提高期貨市場的運行效率。

同時,在允許機構中介存在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客戶指定機構中介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下單的情況,機構中介可能會形成變相私募基金,這將大大超過自然中介作為代理下單所能控制的資金規模,監管可能會出現新的問題和困難。另外,當客戶與代理人(即代理中介的工作人員)發生糾紛時,法律責任會變得非常復雜。

自然人中介研究

(壹)自然人期貨中介機構的主要問題

實名制開戶實施後,中介機構簽訂虛假合同的非法洗錢目的得到極大遏制。現階段,自然人中介機構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隱瞞身份誤導客戶。壹些中介機構在發展客戶時,私自印制名片,謊稱自己是期貨經營機構的工作人員,甚至以期貨經營機構的名義設立非法網點聚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混淆了客戶對其真實身份的認知。特別是壹些中介機構在期貨經營機構有辦公場所,更容易造成客戶對其身份的誤解。壹旦客戶遭受嚴重損失,或者券商對其盈利的承諾沒有實現,客戶很容易對期貨經營機構而不是券商提起訴訟,公司將承擔表見代理等訴訟風險。

2、惡意交易,侵害客戶利益。經紀人的主要報酬來自於根據客戶的手續費返還的傭金。在中間商被客戶指定為代理下單人的情況下,壹些中間商為了自己的利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日交易和惡意炒作訂單,造成客戶利益受到侵害。

3.會導致惡性傭金競爭,損害期貨行業整體利益。隨著期貨行業競爭的加劇,許多期貨公司的經營方針已經從發展客戶轉變為發展經紀人,從費用競爭轉變為傭金競爭。客戶多、成交量大的中介機構甚至可以占到期貨公司手續費凈收入的80%以上,極大地影響了期貨公司的盈利能力,導致公司無法完善設施、儲備人才、提升服務水平,從而影響期貨行業的整體發展。

(2)自然人的中介地位向委托代理人的中介地位的轉變。

在期貨經紀合同中,占有相當比例的訂購者就是客戶的中間人。即使以後法律禁止中介機構成為客戶代理,但實際操作中,這種現象也只能從期貨經紀合同層面杜絕,而不能從實際操作層面杜絕。如今,網上交易已經成為期貨交易的主要方式。客戶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只需將交易密碼交給他人即可。但期貨公司和監管部門都不知道這份非期貨經紀合同中規定的授權。

(3)自然人中介機構的業務形式

實踐中,自然人中介的主要業務形式是合同中介和交易代理。實名制開戶實施前,部分中介可能會以某種形式代客戶開戶。此外,還可能存在中介機構私下與客戶簽訂利潤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的情況。

轄內各期貨經營機構普遍杜絕了在簽訂期貨合約時同時指定中介機構為代理下單人、資金分配人和交易結果確認人的情況,特別要求客戶不得在資金分配人壹欄填寫中介機構。但這種做法不能排除自然人中介仍然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期貨公司的新合約往往約定期貨公司通過將交易結果發送至保證金監控中心來完成告知義務。只要客戶將交易密碼和資金劃撥密碼告知經紀人,經紀人實際上就構成了全權代理。

(四)自然人中介與從事客戶開發的公司員工的定位差異。

在完全采用公司發展模式,采取公司發展和中介發展混合模式的期貨公司中,從事市場開發的從業人員不同於中介。這些員工與期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從公司領取基本工資(底薪)。但券商和公司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從期貨公司拿到的資金都是傭金。當然,期貨公司從事市場開發的工作人員也會獲得與客戶累計成交掛鉤的獎金,但遠低於中介機構的傭金比例。而且大部分期貨公司都是按照等級來分配員工的市場開拓獎金,而不是直接按比例分配。

(五)期貨機構對異地自然人中介機構的管理。

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異地中介機構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期貨公司總部與中介機構簽訂中介協議,約定公司對中介機構的部分管理權,以保證公司能夠在壹定程度上控制中介機構;二是期貨公司與券商建立松散的合作關系,營業部負責人對券商傭金標準享有較大權利,但公司負責傭金核算和分配。轄內只有壹家營業部采用第壹種模式,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采用第二種模式。

(六)自然人中介機構的利益構成和來源。

據調查,經紀人不會僅僅因為介紹客戶開戶而獲得傭金。只有在客戶有交易的情況下,期貨經營機構才會按照客戶手續費凈收入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券商傭金。在傭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貨經營機構要麽以工資的名義入賬,要麽以手續費的形式處理,或者將上述兩種做法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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