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從1998開始,證券投資基金開始發展,監管也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選擇財務狀況良好、業務規範、研究實力較強的證券機構,向其租用專用交易席位”。專業證券研究需求增加,證券機構陸續探索獨立證券研究,向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發送研究報告。研究報告包含對證券投資價值的分析意見,發布研究報告的活動在業內俗稱“研究咨詢”。研究報告已經成為證券公司維護和服務機構投資者的基本手段,對證券市場定價的影響越來越大。
另壹方面,隨著普通投資者對咨詢服務需求的加深,單純的“股票評估”已經不能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開始探索提供面對面、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建議、理財規劃等專業咨詢服務,並建立咨詢服務團隊,投資咨詢服務模式逐步形成。
從海外成熟資本市場的情況來看,投資顧問服務和獨立研究報告是國際投行提供的兩類服務。這兩類業務受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監管,由兩種不同的角色承擔:投資顧問和研究分析師。比如美國1940的投資咨詢法案及相關規則規定了投資咨詢業務;證券交易法案1934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FINRA,最初為NASD)的規則2711對研究報告和研究分析師進行監管。目前,國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投資咨詢服務和獨立證券研究的探索方向是符合國際慣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