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下面網上的摘錄就知道可行性不大:成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在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聲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本條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及其審批。壹、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根據本條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記錄公司組織規範和行為準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基金管理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同時,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於普通公司。這部法律對他們的人員、機構、內部審計監督和風險控制系統以及行為準則都有特殊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不得違反這些要求,其中壹些要求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得到體現。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基金管理業務作為壹個特殊的行業,應該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嚴格的要求,以保證基金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該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在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和信用狀況關系到公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質量,對基金的規範化、專業化運作有重要影響。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不同於壹般企業,對其股東的要求應該更高。從國外情況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多為金融機構,有利於利用這些機構的金融業務經驗、良好信譽和豐富的金融信息資源來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本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提出了嚴格的條件:壹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限定為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具體標準由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記錄,即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記錄。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基金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聲譽與基金運作是否規範、業績是否優秀密切相關。因此,應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成立時就有壹定數量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具體數量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同時,由於基金管理業務屬於金融業務,需要有完善的安全設施來保證其業務和財產的安全。因此,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其具體要求應當符合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6.有健全的內部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後,應當在組織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業務流程規範、風險管控等方面制定完整的制度。,從而加強內部審計監控和風險控制。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除本條規定的條件外,本法其他條款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壹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適用。例如,根據本法第16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並具有三年以上與其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因此,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上述條件;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股,因此基金托管人不得成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此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補充或者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時也應當符合這些條件。二。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門從事基金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著向社會公眾募集的大量資金,從事高風險的證券投資活動,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關系到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它的運作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督,它的設立也應該得到嚴格的審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來自:上海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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