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表明公司董事、監事和經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雇用的證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公司的證據。
擴展數據:
新公司法規定:
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修改《公司法》,該法將於2014年3月起施行。
詳細來說,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當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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