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3.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除非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直接決定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
能夠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就是能夠控制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也使得目標企業成為事實上的子公司,應該納入母公司的合並範圍。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這種情況意味著母公司可以通過任免公司董事會董事來控制被投資企業的決策權。此時,被投資企業也在母公司的控制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被投資企業成為事實上的子公司,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並範圍。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擁有多數表決權。這種情況是指母公司可以控制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會議,從而操縱公司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使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處於母公司的間接控制之下,使被投資企業成為事實上的子公司。所以也應該納入母公司的合並範圍。
4.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考慮企業及其他企業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前可執行權證等潛在投票權因素。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在附註中披露以下信息:
1.子公司名單,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母公司持股比例、表決權比例等。
2.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不足半數表決權但能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但未能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采用的與母公司不壹致的會計政策、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5、子公司與母公司會計期間不壹致,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及其影響。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披露。
7.本期不再合並的原子公司母公司的名稱、註冊地、業務性質、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再為子公司的原因、處置日和上壹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金額、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金額。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
9.其他需要在附註中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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