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理解與適用證監會對公司控制權的定義是“能夠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與公司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擁有者均可定義為實際控制人。實踐中,證監會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壹人。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不壹致。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壹致,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非公司股東的人。但深交所《上市規則》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控制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綜上所述,實踐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雖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未達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 *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