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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準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能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控股股東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法律分析

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理解與適用證監會對公司控制權的定義是“能夠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與公司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擁有者均可定義為實際控制人。實踐中,證監會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壹人。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不壹致。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壹致,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非公司股東的人。但深交所《上市規則》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控制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綜上所述,實踐中,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雖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未達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 *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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