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壹十壹條之壹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 並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和公告: (壹)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報送和公告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本法規定。 (二)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並公告中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