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定增擔保,是指在上市公司定增過程中,上市公司大股東(通常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對認購定增份額的投資者承諾收益,即如果投資者在投資期限屆滿時獲得的收益少於承諾金額,大股東予以彌補;同時,大股東也會與投資方約定,如果投資方獲得的收益超過承諾金額,投資方需要與大股東按照5: 5到3: 7不等的比例分享超額收益,具體比例視當時的市場環境和雙方的談判實力而定。
各方之間的關系壹般如下:
壹般來說,每壹方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壹筆有固定擔保的交易:
基於以下原因,保底增壹度被認為是無風險套利模式:
上面的神話沒持續多久就被打破了。定增新規規定,定增價格只能按市場價發行,即定價基準日只能是發行期的第壹天,導致定增價格不可控,甚至遠高於預期。此外,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定增的股票大多是上市公司發行的,未來預期不理想,以至於股價的走勢出現了超預期的下跌,使得即使是早前高折價獲得的股票也跌破了發行價。
保底定增的主要參與者是投資者、上市公司和大股東。所以整個交易最終體現的是這幾方的利益博弈。
定增股份由上市公司發行,投資者認購(為保證發行,大股東本身很可能認購部分股份)。基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及其對未來的預期,各方的利益大致可以反映在下圖中:
大股東參與保底,打破了原有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平衡,扭曲了供求關系。具體機理如下:
由於上市公司擁有發行新股的主導能力,大股東的擔保實際上具有在定增發行價較高時上市公司中簽率較高的效果。
事實上,很少出現在圖4中的第壹象限。上市公司預期好的時候,大股東壹般不保底。所以壹般情況下,投資者參與定增的大概率是圖3中的第壹象限或者圖4中的第四象限。如果能獲得圖4第壹象限的漲幅,對投資者來說將是非常成功的投資。如果妳能擁有圖3或圖4中第二象限的投資機會,那簡直就是普通關系戶才能享受到的紅利,這是大多數投資者不敢想象的。
此外,圖4中第三象限的情況也將是上市公司增收的另壹種主要情況。主要原因除了股價,還有上市公司對資金的渴求。
現實中大量的情況是,由於對上市公司未來的良好預期,無論在第壹象限還是第二象限,大股東通常不保底。但是有壹個例外,就是如果大股東沒有足夠的資金認購定增,或者大股東不願意面對減持的壹系列約束,那麽擔保協議中的分成協議就構成了大股東額外獲利的壹種方式。
綜上所述,各方利益訴求不同:
投資者:它唯壹的吸引力就是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利潤。投資人手裏有大把的錢,像獵犬壹樣在資本市場尋找符合自己投資意願的項目。可惜,稀缺是市場永恒的主題。好項目,或者說上市公司未來預期的好項目,畢竟是有限的,無法滿足所有投資人的需求。出於對資金安全的需求,投資人並不那麽擅長項目。所以對於大量可投可不投的項目,大股東墊底成了誘惑投資人的最後壹塊肉包子。
從投資者資金來源來看,大量固定收益資金來自銀行,銀行只要求較低的固定收益。壹方面,這是投資人要求大股東保底的原因,因為這個交易至少可以不賠錢,如果有大股東擔保,銀行很容易通過風控審核;另壹方面,大股東把銀行的收入中飽私囊。如果有過剩,對投資者來說就是白賺。為什麽不呢?
上市公司:擔保協議使得原本難以發行的定增得以成功發行,或者至少增加了發行成功的可能性,促進了上市公司的融資。上市公司獲得融資後,利用定增資金進行生產經營,做大做強(當然也可能只是募集資金)。而且上市公司本身也不提供擔保。從這些角度來看,上市公司似乎是壹個穩賺不賠的角色。
大股東:整個交易中,好像只有大股東才是大頭。它需要履行某些情況下8%甚至更高的義務,對應的權利只是超額收益的分成。從這個角度看,似乎極不公平。但是,這個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大股東願意做出這樣的承諾,背後壹定有相應的原因。
第壹,上市公司迫切需要這筆資金來完成壹筆交易。可能是償還債務,投資固定資產,支付壹筆交易的對價,甚至是支付中介費。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上市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需要支付將對業績產生極大不利影響的超高融資成本,才能籌集到相應的資金。對業績的不利影響會導致大股東在股價或其他不可告人的方面損失慘重,以至於大股東認為即使給投資者提供了擔保,也不會猶豫。
第二,保證的增長現在沒有發生。聰明而強勢的投資者可能會設定中期回補線,但即便如此,底部保證也不會馬上發生。定增成功對股價的推動,使得大股東願意碰碰運氣,賭股票解禁時的價格。
第三,前面分析過,采用保底法的上市公司,基本面通常不是特別好。相應的,大股東的股份也有很高的質押率。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實際上綁架了大量金融或準金融機構作為其股價平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願意看到股價有任何不盡人意的表現。只要不是系統性問題(比如股災或者行業風險)或者上市公司基本面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否則大家都會幫股價,不會讓股票跌得太慘。
第四,大股東掌握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收入和生活由上市公司保障,壹切費用也可以由上市公司承擔。所以,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問題,就不必太在意個人得失。在這樣的背景下,大股東通常保持著“不在乎永恒,只在乎曾經擁有”的心態。外面負債多是什麽?相反,如果上市公司在發生危機時失去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對於大股東來說,將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輕。
當然,投資者並不願意在獲得定增股份後長期持有。作為(長期)股東的所謂炒股是最大的敗筆。投資者拿到股票後,不管是到期賣出還是繼續持有壹段時間,他們最終的想法壹定是在二級市場高價賣出股票。因此,固定成本的最終承擔者無疑是小股東。而在保底定增中自始至終沒有發聲渠道的,是最終承擔成本增加的小股東。其實,保底定增和PE投資對賭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此,即上市公司中不僅有壹個大股東,還有大量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股東。
那麽,在保底增持的交易中,小股東的利益會受到怎樣的影響?這件事至少需要分四個階段來看:
從以上四個階段可以看出,小股東權益受損的原因更多在於大股東維護股價的動機,產生更多的違規行為。這對上市公司來說不是直接的,但卻是潛在的危害。而且,考慮到國內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事普遍缺乏信任義務,這種對中小股東利益的損害不容忽視。
當然,如果股票因市場崩盤而被大面積拍賣(即第四階段的第壹種情況),則可能會演變成系統性風險,即大量上市公司股票因履行擔保義務而進入市場,導致股價進壹步大規模大幅下跌。但這種情況更多的是金融監管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而且這種情況是股災的結果,進壹步放大了股災的效應,但不是股災的原因。
在最高法院處理貴州勞工自首案件之前,壹些法院也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無論哪種情況,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都沒有異議。有爭議的是合同的有效性。可公開查詢的相關案例總結如下:
上述案件數量雖少,但基本反映了法院對擔保協議效力的思考。即:1,法律、行政法規對此類條款的效力沒有禁止性規定;2.擔保協議不會損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壹原則在甘肅石亨案中得以確立);3.沒有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這壹條在康軍人壽案和阿瑪頓案之後顯得尤為重要,即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認定社會公眾利益的依據)。
從上面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基本是確定的,在之前處理的其他案件中也是成立的。以上想法是否合適,但是有規則總比沒有規則好。從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從長期來看,第二點和第三點並不那麽確定。經過這起案件,至少從合同效力的角度來看,保證增加是毫無疑問的。
隨著a股股價的持續下跌,解禁期陸續到期,很多固定收益類投資者不僅得不到預期收益,甚至跌破發行價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可以預見,隨著貴州最高法院態度的確定,很多上市公司大股東將面臨這種訴訟的風險,使得上市公司的股價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