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壹個月辭職不讓我走怎麽辦?我可以用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領導批準,直接辭職走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工資,並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2.如果單位以不結算工資等某種方式拒絕離職,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辭職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提前30日主動辭職,並必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壹定要用書面形式。此外,勞動者離職前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並歸還公司財產。
2.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漏繳情形,如未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權利。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有: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自2008年起計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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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